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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角下“合理使用”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

2025-10-29

研究背景与问题:著作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中的“合理使用”认定难题

1. 研究背景: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这一新兴技术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 2. 问题提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中,如何根据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认定,已成为当前最具争议性的问题。特别是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方法:以美国《版权法》相关案例为分析中心

1. 案例选取:本文选取了美国《版权法》中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著作权侵权相关的典型案例,如Google Books案、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案等。 2. 案例分析: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探讨美国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要素。

核心结果:美国判例在“合理使用”认定中的审查重点与要素

1. 审查重点:美国判例在审查是否满足“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时,重点审查了两个要素:一是对原作品使用的性质或目的;二是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2. 要素分析:在分析这两个要素时,美国判例强调了合理使用行为的目的必须是非商业性、教育性或研究性,且使用的范围和比例应限于实际需要。

结论与意义:为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著作权纠纷提供借鉴与启示

1. 结论:本文通过对美国相关判例的分析,总结出美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中“合理使用”认定的标准和要素,为我国著作权法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适用提供了参考。 2. 意义: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场域著作权纠纷的合理处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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